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论述,建立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我会印发了《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出台的《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深残发﹝2014﹞83号)和《关于优化我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通知》(深残发〔2017〕114号),我会起草了《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我会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区(新区)残联、市直有关单位、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文件合法性审查。2022年7月,《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审议通过。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一是总则。规定了出台《办法》的起草依据、目的及适应对象等内容。二是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救助标准等内容。三是康复救助工作流程。规定了针对以往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环节,并对医疗保险、异地康复、户籍迁移等情形做出规定,全面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四是定点康复机构及康复专业人员。规定了对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五是经费保障。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的资金来源和监管。六是监督与管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教育、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职责范围。七是附则。规定了各区可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文件的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三、《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救助对象为0至18周岁(含18岁)的户籍持证残疾儿童及3周岁以下疑似残疾儿童;新办法施行后,一是将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年龄调整为0-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户籍持证残疾儿童。二是将疑似残疾儿童救助范围从0-3周岁扩大至0-7周岁(不含7周岁)。
(二)康复救助内容。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未将视力残疾矫治救助、肢体残疾矫正救助纳入康复救助内容;新办法施行后,新增视力残疾矫治手术救助、肢体残疾矫正救助,其中,视力残疾矫治救助标准参照广东省肢体手术救助标准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6000元/人。
(三)康复救助工作流程。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未明确具体工作救助流程,部分工作还有待于优化事项、简化环节;新办法施行后,为充分体现政务服务信息化要求,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及学前融合教育补助等各类救助事项工作办理流程。同时还规定了申请人对康复救助申请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
(四)康复救助工作职责。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求,未将康复救助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新办法施行后,按照上位政策要求,明确规定残联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康复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
(五)关于《办法》执行时间的说明。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深残发﹝2014﹞83号)和《关于优化我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通知》(深残发〔2017〕114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